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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這兩天最大的新聞,當是有愛滋病患的器官捐贈給了五名病患,遺愛人間成了遺愛滋於人間。
由於器官捐贈的愛滋傳染率幾近百分之百,等於五個想要重獲新生的人被宣判了新的一次慢性死刑,
新聞一出,眾聲喧嘩,紛紛指責台大醫院的不是,畢竟出差錯的是醫院,是過程中有台大醫院的人失職。
但我今天開始聽到不同的檢討方向,那就是批評捐贈者的母親;雖然她並不知道自己的孩子是愛滋帶原者,
不過她的確知道孩子是同志,而有人便認為這位母親應該要先講清楚才是,這麼一來也許就可以避免今天的悲劇發生了。



當然,本來就有恐同症或仇視同志的人,會覺得怎麼可以把這種異類、毒物、怪胎的器官給正常人呢?

沒錯!這是從頭錯到尾,但不是像這種腦子裡只有成見的傢伙想的那樣。
首先,同志不代表有愛滋,就像黑人不見得會搶劫一樣,直接如此預設的人是既沒知識又可恥的。
今天這件悲劇的問題出在台大醫院的作業流程,不在於這位不知道自己孩子罹患愛滋的母親,她的確是一片好心。
那麼她是否應該事先叮嚀醫護人員「我的孩子是同性戀」呢?我認為「不應該」,
哪怕這次的事件也許真的可能在她替兒子出櫃之後防患於未然,但她還是不需要這麼做。
原因很簡單,只要醫院方面依照正常的作業流程,不論她講或不講都還是可以發現捐贈者是愛滋病患,
換句話說,問題出在醫院;如果我們的醫療檢驗能力低落到必須依賴這位媽媽的提醒,那台大醫院也未免太無能了。

我認為這位母親不需要公布兒子性向,另外還有一個原因,那就是這其中有歧視的因子作祟。
請設想,如果這媽媽當時告誡了醫護人員「我兒子是同志」,對方因此戒慎恐懼,因而檢查出了問題,這代表了什麼?
對社會大眾來說,這等於是在強化「同性戀就是愛滋病的溫床」、「同志=愛滋」等以偏概全的想法,
對醫護人員來說,這等於是證明了他們也認同「同志的疾病特別多」、「同志很容易得愛滋」的想法,
這些都是在強化歧視、合理化歧視;當然,從後見之明來看,這樣做可能會救了五個無辜的病患,
我也相信這位媽媽現在會覺得「早知道我就提醒他們」,但這正是「從頭錯到尾」的地方;
一開始就不該有歧視,院方不必也不該因為對方的性向而有不同的作業程序,管他是不是同志都要一視同仁、仔細檢查,
而事後指責這個媽媽沒有附和這個歧視,否則就可以拯救無辜者,這就像是指責總統不肯捐出薪水害得窮人沒飯吃一樣,
乍聽之下言之成理,但根本就是搞錯了方向,這完全是制度的問題,怎麼會要求犧牲某些個人利益來解決?

我想,會有這種「妳怎麼沒告訴大家妳兒子是同志?」的想法的人,應該都認為「同性戀是愛滋病的高風險族群」,
這樣的人並不在少數,而且不只是一般民眾,連我們的官方、醫界也多抱持這樣的想法。
最明顯的證據就在我們對捐血的規定上,因為同性戀算是「感染愛滋高危險族群」,是不得捐血的,
每次我去捐血都會看到這樣的歧視條款,這兩年還增加了口頭詢問,問你是不是同志、問你有幾個性伴侶…
表面上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一再強調「愛滋病毒不會找特定的族群,卻會找上有特定『危險行為』的人」,
卻又直接把同志(起碼是男同志)當成「嫌犯」,檢方甚至還起訴捐血的同志(前兩年很轟動的新聞);
官員說「要保障受血者的權益」,但嫖妓、多重性伴侶者卻只要「淨身」2年後就解禁了(且不論其中還有其他的歧視)。
我相信,很多民眾是同意目前官方的作法的,換句話說,大家認同「以歧視某些人來換取其他人的安全」,
其實我也不認為這樣的作法全然不可取,但我是反對的,就像要求那位媽媽要替自己的孩子出櫃一樣,捨本逐末,
不要求官方標準一致、加強管理,採用更先進的作法(例如NAT篩檢),反過來以強化歧視來解決問題,
其結果只會讓專責單位殆忽職守,問題難以改善而已,這難道不是官民雙方共同的懶惰嗎?

 

 

出文處: http://wensonyeh.blogspot.com/2011/08/blog-post_29.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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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紫雲鳥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